打击网络谣言(一)| 汝城这两人散播网络谣言被批评教育
2024-01-18 15:56:4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汝城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钟娟 | 作者:何楚雄         

“汝城有高铁站了?”

近期

汝城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

在进行网络巡查时

发现多位网民在某平台发布

关于“汝城县建成高铁站”的短视频

这些视频内容大致相同

并配有合成的“汝城高铁站”醒目图片

视频的播放量较大

经民警查证

这些内容均为视频发布者虚构

是毫无事实依据的谣言

然而,在评论区中

许多网民却信以为真

为了遏制谣言的传播趋势

民警迅速对视频发布者朱某、宋某开展调查


据了解

朱某、宋某发布这些视频

仅是为了吸引关注、增加粉丝

他们深知内容不实,却仍加以散播

民警对2人进行了严肃批评

责令其立即删除相关视频

并要求其公开澄清事实,消除不良影响



警方提醒


社交媒体平台和短视频平台已成为谣言传播的主要渠道。用户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信息时,往往更倾向于点击和分享那些具有吸引力和话题性的内容。然而,这些内容中夹杂着不少谣言。面对复杂的网络信息,网民朋友们应提高自身的信息鉴别能力,学会辨别信息的真伪,不轻易相信来源不明的信息。做到“不轻信、不传播”,共同维护一个健康、有序的网络环境。

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
第二十五条第(一)项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四十六条 侮辱罪、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 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 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


END



责编:钟娟

来源:汝城县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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